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,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。今后,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有法可依。
近年来,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议题。中国作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“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” 项目较多的国家,也不断加大对“非遗”的保护力度。继2004年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后,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过,意味着中国对“非遗”的保护提至法律层面。
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。该法规定,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、记录、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,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具有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、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。
同时,该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,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,具有重大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列入名录予以保护。
长期以来,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项目缺乏财力,有的项目则被过度商业开发,有可能使其最终失去生命力。
为此,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、保存工作纳入到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并将保护、保存经费纳入到本级财政预算。该法还明确规定,国家扶持民族地区、边远地区、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、保存工作。